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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集团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集团委派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 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单人任职一般不超过3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监事不得兼任经理层职务;集团派往参股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经理层职务。

第四条 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参与所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的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所任职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集团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管理

第五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除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熟悉《公司法》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2、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企业、忠于职守;

3、掌握任职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5、公司和任职公司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名拟任人选,经集团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正式委派。

第七条 根据集团确定的拟任人选,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拟任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或其他约定,以股东名义向拟任职公司股东会发出董事、监事人选的委派函。

第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任期制。期满后由集团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决定续聘、解聘。

第九条 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职的,首先应当向集团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集团研究同意后方可辞职,并以股东名义通知任职公司。

第十条 解除现任派出董事、监事职务,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提案,报集团党委会批准后,以股东名义通知任职公司。

第十一条 担任董事长职务,离任时按规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离任的派出董事、监事对所知悉的公司和其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持续保密义务。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管理和评价

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日常工作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时,人力资源部门派员作为派出董事和监事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 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前,派出董事、监事应将会议议题告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会议议题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拟订意见或建议后,一般事项,经集团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需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形成决策意见,方可作为集团正式意见或建议由派出董事、监事提交会议并根据集团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应提出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意见,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书面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特殊情况报告制度。

(一)年度工作报告。派出董事、监事应就下列事项提出年度书面材料送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后向集团汇报:

1、任职公司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2、任职公司执行国家财政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3、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4、任职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5、其它履行职责情况。

(二)特殊情况报告制度。任职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集团报告。

第十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每年履行职责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法务审计部等部门作出年度综合评价,并作为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集团每年召开一次派出董事、监事年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通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派出董事、监事交流介绍履行职责情况,通报重要事项;集团进行工作布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